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证及校徽管理办法
一、研究生证是研究生的身份证明,校徽是研究生的标志。研究生入学并取得学籍后由研究院统一发给“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证”和校徽;通过国家统一入学考试攻读专业学位而无学籍的研究生,入学后由研究生院统一发给“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专业学位研究生证”和校徽。“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证”和“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专业学位研究生证”在下文统称“研究生证”。
二、研究生证和校徽只限本人使用、佩戴,研究生应珍藏、爱护、注意保管,不得损坏涂改。
三、研究生证、校徽的发放与领取
(一)在研究生院集中教学园区学习的一年级硕士研究生的研究生和校徽,在办理报到手续时由报到工作人员与报到材料一起直接发给新生。报到工作人员同时在“新生报到系统”中登记该名同学的研究生证印制号。新生在研究生证上如实填写本人信息并粘贴本人的照片后,由班级统一收齐后交学生处加盖钢印和第一学期的注册章,交学生处加盖钢印和第一学期的注册章,并填注有效期。
(二)由培养单位自行组织学习的一年级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的研究生证和校徽,在每年春季的3月1日左右,秋季的8月1日左右,由研究生院学生处根据各培养单位录取研究生的人数(不含到研究生院集中教学园区学习的研究生数)派发空白研究生证和校徽,并登记研究生证印制号;派发方式为,京区各培养单位到研究生院学生领取,京外各培养单位由研究生院学生处通邮局挂号邮寄。各培养单位研究生部在新生报到时,向新生发放研究生证并登记其印制号,新生在研究生证上如实填写本人信息并粘贴本人照片后,统一交研究生部加盖钢印和第一学期注册章,并填注有效期。
四、研究生证的生效与注册
(一)新入学研究生的研究生证经加盖钢印、第一学期注册章并填注有效期后,即为生效。
(二)在研究生院集中教学园区学习的一年级硕士研究生在第二学期开学时,在规定时间内由研究生本人持研究生证到研究生院注册中心办理注册手续,注册中心在研究生证的该学期注册栏内加盖注册章,并在学籍管理系统中登记注册信息。经加盖注册章和填写有效期的研究生方可继续生效。
(三)在培养单位学习的研究生(包括在研究生院集中教学园区学习外语的博士生,下同)在新学期开学时,在规定时间内由研究生本人持研究生证到培养单位研究生部办理注册手续,研究生部在研究生证的注册栏内加盖注册章,并在学籍管理系统中登记注册信息。经加盖注册章的研究生证方可继续生效。
(四)研究生因迟到未按时注册者,须根据研究生院学籍管理规定接受处理。
五、研究生证的挂失
(一)在研究生院集中教学园区学习的一年级硕士研究生,如将研究生证遗失需要补办者,到所在学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处领取并填写《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补办研究生证登记表》,写明研究生证遗失原因、时间、地点、研究生证印制号。经该生所在学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到学生处登记、备案,领取“临时学生证明”,并在研究生院网站公布挂失。
(二)在培养单位学习的研究生,如将研究生证遗失需要补办者,到培养单位研究生部领取并填写《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补办研究生证登记表》,写明研究生证遗失原因、时间、地点、研究生证印制号。经导师签署意见并签名后,到培养单位研究生部登记、备案,领取“临时学生证明”,并在培养单位网站公布挂失。
六、研究生证、校徽的补发
(一)由于遗失研究生证申请补发的,挂失期满一个月后:
1在研究生院集中教学园区学习的一年级硕士研究生本人持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工本费10元及“临时学生证明”到研究生院学生处办理补领研究生证手续,并交回“临时学生证明”,交回后的“临时学生证明”由学生处自行销毁。如果出现挂失时间不足一个月,而研究生又需培养单位继续学习的,由研究生院学生处将有关情况通知该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部,待挂失期满一个月后,由培养单位研究生部办理补办手续。
2在培养单位学习的研究生本人持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工本费10元及“临时学生证明”到培养单位研究生部办理补领研究生证手续,并交回“临时学生证明”,交回后的“临时学生证明”由培养单位研究生部自行销毁。
(二)由于损坏的原因需要换发研究生证的,由研究生本人填写《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补办研究生证登记表》,写明研究生证损坏原因、时间、地点、研究生证印制号。在研究生院集中学习的研究生,经该生所在学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持本人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工本费10元及损坏的研究生证原件到研究生院学生处办理换发手续;在培养单位学习的研究生,经导师签署意见并签名后,持本人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工本费10元及损坏的研究生证原件到培养单位研究生部办理换发手续。损坏的研究生证需交回,并由办理换发的单位自行销毁。
(三)研究生在校期间一般只限补领一次研究生证。火车票半价优惠卡不予补发。
(四)研究生院学生处将根据各培养单位在学研究生规模,预发一定数量的空白研究生证作为补发时使用,并于每年的7月31日统计上年度8月1日至本年度7月31日各培养单位补发研究生的数量,再根据具体补发数予以核补。
(五)校徽不得互相交换使用,研究生如将校徽遗失,不予补发。
七、研究生在办理补领手续后又找到丢失研究生证明,应将找到的研究生证交回研究生院学生处或培养单位研究生部予以注销。
八、研究生不得将研究生证或校徽送人或转借他人使用,或一个使用两个研究生证。违者根据《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规定给予处理。由于丢失研究生证引引导的后果由遗失人本人负责。
九、研究生证如在校外场所抵押,责任自负。
十、不带工资学习的研究生,按国家规定,在研究生证上注明可以享受火车乘车优待(带工资学习的研究生不享受乘车优待)。研究生证中所附“假期探亲乘车区间”一栏内的到达站名,应填写本省区距离家庭所在地最近的火车站名,填写后不得随意涂改。如因家庭所在地变动,需要更改时,必须由当地派出所出据研究生家庭户籍证明,到研究生院学生处或培养单位研究生部进行变更。
在研究生院集中教学园区学习的一年级硕士研究生回培养单位后,乘车区间如有变化的,由培养单位统一对研究生证中登记的乘车区间进行更改,并加盖本单位研究生部公章。
十一、研究生毕业或因转学、退学、开除学籍等原因离校时,应将研究生证交回培养单位研究生部或研究生院学生处,方可离校。如确属丢失,经审查属实后按第五条规定办理手续。
十二、凡拾到他人研究生证或校徽时,应立即送交研究生院学生处或养单位研究生部,谨防他人冒用;如发现此类情况,应立即报研究生院学生处或培养单位研究生部。
十三、本条例解释权在研究生院学生处。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