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全所党员自愿捐款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根据广东省直机关工委《关于组织省直单位党员自愿捐款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粤直党发电〔20205号)精神,结合研究所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党员自愿捐款 

  尊重党员意愿,坚持自觉自愿、量力而行,不提硬性要求,不搞强迫命令,不得采取从工资收入中统一扣缴的做法。捐款一般不超过100元,自愿多捐不限数额。 

  二、自愿捐款用途 

  慰问战斗在疫情防控斗争第一线的医务人员、基层干部群众、公安民警和社区工作者等,资助因患新冠肺炎而遇到生活困难的群众和因患新冠肺炎而去世的群众家属,慰问在疫情防控斗争中牺牲的干部群众家属等。 

  三、接收上缴工作 

  (一)捐款要安全有序开展,由各党支部进行接收。根据实际情况,党员可交纳现金,或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网上交纳,一般不采取聚集方式集中交纳。 

  (二)对党员捐款要即时登记,对每一笔党员捐款要登记好党员姓名、捐款金额等信息。如若有非党员捐款,请另行登记。 

  (三)各党支部于36日(星期五)10:00前将党员、非党员全部捐款、登记表报党群工作处,党群工作处全额上缴至研究所党费账户,再上缴至广州分院直属机关党委。 

  (四)党员捐款的最终去向:统一由广州分院直属机关党委上缴至省直机关工委党费账户,省直机关工委统一上缴广东省委组织部,省委组织部统一上缴中央组织部,最后转交财政部统一安排使用。非党员捐款将捐至省慈善总会、省红十字会等机构。 

  四、开具党员捐款收据 

  捐款收据由省委组织部根据中央组织部要求印刷、编号,逐级发放到县级或相当于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使用。捐款收据正在印刷,后续逐级下发后,再适时开具并发放到党员手中。对开错、损坏和未使用的收据,疫情结束后由省委组织部收回,统一登记后销毁。 

     

党群工作处

20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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