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研究生科学与社会实践资助专项实施办法

  

一 宗旨

为继承和宏扬中国科学院的优良学术传统,引导我院广大研究生迎接新世纪科技革命和知识经济的挑战,鼓励和引导研究生进行跨学科、跨地区的科学考察、访问研究及社会实践,激发爱国主义热情和社会责任感,促进理论联系实际,了解国情、院情,培养协作精神和创新意识,在实践中宣传科学知识、把握科学精神、掌握科学方法,激励为国家富强艰苦奋斗、奋发成才,特设立中国科学院研究生科学与社会实践资助专项(以下简称“资助专项”)。此资助专项由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管理,中国科学院京区研究生联合会组织实施,中国科学院青年联合会协助实施。

 

二 资助对象及内容

1、“资助专项”资助对象为中国科学院所属各单位在学研究生(硕士生、博士生)

2、“资助专项”支持研究生在暑期或其他合适的时间进行社会实践活动和有原始性创新思想的研究工作。用于社会实践活动的经费每年约20万元,用于创新性研究的经费每年约30万元。

3、鼓励研究生组织跨学科、跨地区的考察和社会实践活动,深入企业、农村、边远地区进行社会调查,撰写考察报告与调查报告,或从事科教扶贫、科普工作等。考察和社会实践活动以集体方式组织,一般每组46人,每组中同所研究生不得超过2人。每组经费资助强度由人教局研究生与博士后处,依据具体的社会实践计划确定。

4、鼓励研究生从事跨学科、跨所的、由多位研究生参加的短期创新研究工作。每项计划资助强度在12万元之间。

 

   组织

    1、管理委员会:“资助专项”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主管院领导任管理委员会主任,由人事教育局主管领导任管理委员会常务副主任,院人事教育局、综合计划局、京区党委、院青年联合会有关负责人担任副主任,成员由部分研究所教育部门及京区学联有关负责人组成。

    2、管理办公室:管委会下设管理办公室,负责“资助专项”的日常管理事务。办公室挂靠在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研究生与博士后处。由管委会有关成员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成员由研究生联合会相应部门主管组成。

    3、“资助专项”的管理和获得者的评选,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亦是我院研究生教育工作的组成部分,有关管理费用可从我院研究生管理经费列支。

    4、我院设立人数为1015人的“资助专项评审委员会”。委员会成员主要由来自相关学科的院青年联合会委员出任(由院青联负责遴选),任期三年,并可以连任。

 

四 申请与评选

     1、“资助专项”获得者的选拔:每年3月份开始,资助专项管理委员会将以书面方式和网络方式发布申报通知。

     2、申请者()同时以书面和网络方式向资助专项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必须得到导师同意和单位推荐。

     3、社会实践类申请书,要说明具体社会实践地区或企业、人员构成、社会实践目的、实践计划及安排、经费预算和预算依据。

     4、创新性研究类申请书,要说明创意由来、研究目的、拟采取技术路线(包括跨所的条件)、时间安排(一年内)、人员构成以及其他能够促进立项的依据等。

     5、以上两类资助的申请均由资助专项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其中,创新性研究类申请由“评审委员会”中相关学科的13位成员提出初步意见,“评审委员会” 无记名投票产生;社会实践类申请由人教局研究生与博士后处审核确定,评审结果报管理委员会核准。评审工作在每年45月份进行。

     6、资助专项管理办公室将在评审通过后一个月内通知获得者。

 

五 计划执行与检查评估

    1、资助专项获得者在获得批准后的一月内提出研究或考察的详细实施计划,并报请基金办公室批准后实施,同时接受资助专项管理办公室的督促与检查。

    2、被资助者()应在获得资助后即着手工作,并充分利用假期进行学术或社会实践,以便顺利完成其计划。

2、            科学考察与社会实践的开展应在寒暑假进行,被资助者可通过基金管

理委员会向工作区政府部门及对应单位申请提供便利条件。

4、资助专项获得者在计划完成后,社会实践类项目要提交社会实践报告、图片,创新性研究类项目要提交研究成果或成果证明等材料。

5、资助专项管理办公室将在每个暑假结束时组织研究生社会实践和创新性研究成果展览会和学术报告会。经基金评审委员会审议,优秀者将给予适当的奖励,不符合要求者在学期间将不得再申请该类资助。

6、“评审委员会”评选出的成绩突出者,可由“评审委员会”选择推荐连续支持其进行社c实践或创新性研究。

六 财务

  1、“中国科学院研究生科学与社会实践资助专项”由院财政单列,自2000年开始,每年50万元人民币,由办公厅财务代为管理。其经费开支须报请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审批。     

  2、每年财政年度结束时,资助专项管理办公室应向管理委员会提交年度报告和年度收支决算以及下一年度的预算报告,由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院综合计划局批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