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国科学院广州地球化学研究所委员会关于印发《党委工作规则》的通知

  

穗地化所党字201914

所属各部门、各党支部: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充分发挥所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战斗堡垒作用,现将《中国科学院广州地球化学研究所党委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国科学院广州地球化学研究所委员会

2019918

 

中国科学院广州地球化学研究所党委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改进中共中国科学院广州地球化学研究所委员会(以下简称“所党委”)工作,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高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更好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战斗堡垒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共中国科学院党组工作规则》(科发党字〔201934号)《中国科学院研究所综合管理条例》(科发规字〔201975号)等党内法规和院内制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所党委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中共中国科学院党组和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党的建设,贯彻落实中科院办院方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促进研究所的改革与创新发展。 

  第三条  所党委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院党组重大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担当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支持所长与行政领导集体依法行使职权,凡涉及研究所改革创新发展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党委主要负责人在决策前就所涉议题与所长充分酝酿、沟通协调,确保所党委活力和坚强有力,推动形成良好政治局面。 

  (四)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所党委讨论全所下列重大问题: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中科院党组、广州分院分党组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二)制定拟订研究所重要管理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项; 

  (三)全所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与计划、高水平科技智库建设等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 

  (四)全所重大改革发展举措,改革和发展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原则等; 

  (五)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 

  (六)重大项目安排; 

  (七)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 

  (八)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事项; 

  (九)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十)安全、保密管理以及意识形态工作等重大事项; 

  (十一)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二)其他应当由党委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所党委坚持党建工作与科技创新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全所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具体包括: 

  (一)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提高政治站位,彰显政治属性,强化政治引领,切实增强政治能力,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强化理论武装,组织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自觉加强党性锻炼; 

  (三)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确保科技创新、教育、高水平科技智库建设等工作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四)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做好人才工作; 

  (五)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 

  (六)加强和改进作风,密切联系一线科技创新与科研管理人员,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落实《中共中国科学院党组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办法》,坚决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七)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按照有关规定与程序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支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科院纪检监察组,院内相关部门、机构,中科院广州分院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党内监督,积极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 

  (八)推进建章立制,建立健全体现党中央要求、符合中科院、研究所特点、比较完备、务实管用的党建工作制度,并抓好落实。 

  第六条  党委书记是党的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兼任行政职务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把党的建设工作作为首要职责;担任党内职务的行政负责人落实“一岗双责”要求,积极做好党的建设工作。 

  第七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委会议、组织党委活动、签发党委文件等。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工作,受党委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 

  第八条  所党委应当加强对全所统战工作、离退休工作和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心聚力,共谋发展。 

  第九条  所党委和党委委员应当自觉加强自身建设,坚定政治信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守党的纪律规矩,弘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不断提高工作本领,敢于担当负责,自觉接受监督,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上作表率。 

  第十条  所党委应当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等有关规定,落实执行好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定期开展集体学习,提升学习效果。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一条  所党委和党委委员必须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院党组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确保政令畅通。 

  第十二条  所党委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中共中国科学院党组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的通知》(科发党字〔201924号)等有关规定,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报备事项。 

  第十三条  所党委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各实验室、党支部及所内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重要情况应当及时通报。所党委按照规定实行党务公开。 

  第十四条  所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所党委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委委员集体讨论和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 

  所党委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所党委其他委员应当对所党委讨论和决定的事项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所党委委员必须坚决服从所党委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在其他场合发表不同意见。 

  第十五条  以党委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所党委委员代表所党委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所党委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所党委委员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党建工作有关的言论、文章、著作,应当事先经所党委审定或者经所党委书记批准。 

  所党委委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上级党组织和所党委的有关精神。 

  第十六条  所党委由全体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 

  第十七条  所党委一般由59人组成,其中设书记1人,根据需要可设副书记1人。原则上与研究所领导班子同步换届。党委委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八条  所党委委员应是所级领导中的党员和科技、管理骨干中的党员优秀代表。所党委委员中科技和管理人员应保持合适的比例。 

  第十九条  所党委设置专门办事机构,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研究所提供必要的党组织活动经费并列入年度预算。 

  第四章  决策与执行 

  第二十条  所党委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十一条  所党委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充分酝酿等程序,按照规则由集体讨论和决定。 

  所党委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所党委讨论和决定党支部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重要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章党规和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所党委决策一般采用党委会议形式。所党委会议一般每个季度召开1次党委会议,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所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委委员、所党委专门办事机构负责人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二十三条  所党委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所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所党委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委委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所党委会议可以请非党委委员的副所长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所党委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和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第二十五条  所党委会议由专门办事机构负责人列席并做记录。会议记录要客观、详实反映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内容。根据会议决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党委书记审阅后签发。党委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及相关材料应作为重要材料归档。 

  第二十六条  所党委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不得泄露所党委研究工作、议定事项和决策过程中不宜公开的内容。所党委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所党委决策落实。 

  第五章  监督与追责 

  第二十七条  执行所党委书记述责述廉制度。所党委书记根据院党组和上级党组织要求报告履职情况。执行《中国科学院党建工作年度考评办法(试行)》(科发直党字〔201822 号)的规定,按照上级党组织部署和要求进行。 

  所党委和党委委员执行本规则情况,应当自觉接受上级纪检监察机构、部门,所属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巡视监督范围和党员民主评议内容。 

  第二十八条  所党委和党委委员、有关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则履行职责。违反本规则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或者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发生集体违反本规则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委委员出现严重违反本规则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党委书记的相关责任。 

  所党委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委委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所党委委员在讨论和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党群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1011日印发的《中科院广州地化所关于印发<党委工作规则>的通知》(穗地化所党字〔201720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所党委工作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附件:中共中国科学院广州地球化学研究所委员会参与“三重一大”决策的主要范围
附件: